156-2898-7575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條件,規范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核準文件從事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查、一級發證、統一編號和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并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統一編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管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初審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初步安全審查。
第二章 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第六條 企業的設立應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以及當地有關產業政策或規劃。
第七條 企業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與周邊建筑、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企業的建設項目經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設計由具有乙級以上民爆器材、火炸藥、有機化工、石油化工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禮花彈生產企業的設計應由具有上述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建設項目的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
第九條 企業的基礎設施、生產設備及工藝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禮花彈生產企業還應符合《禮花彈生產安全條件》(AQ41**)的規定。
第十條 企業重點部位監控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藥物和成品總倉庫、藥物和半成品中轉庫、晾曬場、烘干房等重點部位按照《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和異常情況報警裝置,并登記建檔;
(二)重點部位設立或懸掛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落實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企業的生產廠房數量和儲存倉庫面積應與其生產品種及規模相適應。
第十二條 企業應承諾生產的產品品種、類別、級別、規格、質量、包裝、標志等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設置與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按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5%以上的數量指定兼職安全員。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五條 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至少建立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藥物管理和領取管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及涉裸藥生產線負責人值(帶)班制度;
(四)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產品購銷合同和銷售流向登記管理制度;
(八)新產品新藥物研發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購買、檢驗、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職工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
(十二)廠(庫)區門衛值班(守衛)制度;
(十三)重大危險源(重點危險部位)監控管理制度;
(十四)事故應急救援與演練制度;
(十五)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七)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八)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從業人員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和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以及倉庫保管員和守護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并通過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取得相關資格證書;
(二)所有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自行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新職工和變換崗位的人員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八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并確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按照有關法規標準規定進行編制、評審和發布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禮花彈生產企業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禮花彈產品上張貼唯一標識并登記錄入系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
(三)建設項目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四)承諾產品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材料;
(六)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七)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清單;
(八)企業承諾用工及從業人員培訓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書面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十)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證明材料或企業承諾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書面材料;
(十一)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第二十五條 新建企業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建設項目依法通過竣工驗收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
第二十六條 初審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后,應對企業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產業政策或規劃、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以下簡稱初審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發證機關。
初審機關進行初步審查過程中,可以就企業是否符合當地產業政策或規劃、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征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發證機關收到初審機關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發證機關應將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和初審機關。
第二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以及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對禮花彈生產企業,必須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
發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不予頒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征求意見等工作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應分別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場所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許可范圍”欄應依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等標準,按照“類別、級別”規范填寫。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至日期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的;
(二)變更生產產品類別、級別范圍的;
(三)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四)變更企業名稱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建設項目通過竣工安全驗收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及建設項目通過安全設計審查和竣工安全驗收的證明材料。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前向所在地初審機關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專項安全評價報告(減少生產產品品種的除外)。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變更前直接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主要負責人從業資格證書復制件。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取得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后10日內直接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或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
第三十三條 初審機關和發證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變更申請進行審查。
發證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企業提交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后,應載明變更日期,并維持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五條 提出變更《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企業,在變更獲得批準前應在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且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二)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安全評價報告在有效期內;
(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達標;
(六)未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十七條 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首次提出延期申請的企業,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情況的書面材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四)發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提出繼續延期申請的企業,除提交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全部材料。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再次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前,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發證機關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
第四十條 對批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和延期的,發證機關應收回原證,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和管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二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工(庫)房轉包、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不得降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企業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構成應撤銷、吊銷、暫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為,應逐級報至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已頒發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頒發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注銷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許可證被依法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滿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退出煙花爆竹生產的。
發證機關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及時公告被注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建立健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許可證檔案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情況。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企業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五)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的;
(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七)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的;
(八)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九)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的;
(十)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三)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行為,經責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五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轉讓、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或者將企業整體、生產線或工(庫)房轉包、分包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或者多股東各自分別組織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情節嚴重的;
(四)有本辦法第五十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
(五)暫扣《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承包企業、生產線或工(庫)房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冒用《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
(七)《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注銷后,繼續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第五十五條 屬于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決定,可以責成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印制。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申請書、審查書等行政許可文書格式以及證書編號規則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